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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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巾帼益德文化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河北省巾帼益德文化促进会,英文译名Hebei Women's Virtue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HWVCP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由个人及单位组成。属于联合性,地方性协会。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妇女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河北省妇联社会组织联合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是省妇联机关党委。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组建公益志愿讲师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三)搭建网络服务平台,通过促进会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视频号等新媒体平台,构建立体多元的网络宣传体系,弘扬主旋律、讲好新时代女性故事、引领广大妇女与党同心同行,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巾帼力量。
  (四)组织开展家庭教育、绿色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科普宣讲、全民健身、非遗传承、心理辅导、法律维权、妇女创业、乡村振兴等志愿服务活动。
  (五)编辑文化读本。
  (六)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承担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过对会员的个人情况进行调查,有利于促进会发展及社会各界德才兼备人士方可加入本社团。
  ( 四)由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对本团提出好的建议,对本团的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社会活动能力强,组织能力强,有号召力,热心公益。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重大事项决策应通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商讨决定,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重大事项征得会长同意可代理会长签署实施。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7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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