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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时期,我们应当了解哪些法律知识?—河北省妇女讲习所系列课程【十八】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0-02-17

      疫情防控时期我们应当了解哪些法律知识疫情防控违法行为具体有哪些今天河北省妇女讲习所系列课程由张微老师为大家分享《疫情期间哄抬价格法律会怎样惩处》
      1、疫情防控时期,我们应当了解哪些法律知识?
财产征用的配合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结束后,应当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疫情防控时期,我们有配合控制疫情发展而造成财产损失的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等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3、疫情防控时期,我们有配合人员调集的义务?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4、疫情防控时期,我们有配合疏散、隔离、封锁的义务?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5、疫情防控时期,人身活动范围限制的配合义务?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6、疫情防控时期,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7、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标准包括:(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9、疫情防控时期,涉嫌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0、疫情防控时期,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第2款、第105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疫情防控违法行为具体有哪些?
      1、价格欺诈违法行为
      2、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违法行为
      3、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违法行为
      4、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5、生产、销售假药违法行为
      6、疫情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使用假药违法行为
      7、销售劣药违法行为
      8、疫情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使用劣药违法行为
      9、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违法行为
      10、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11、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12、经营食用的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违法行为
      13、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或者发布广告违法行为
      1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违法行为
      1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违法行为
      16、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违法行为
      17、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
      18、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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